市民张女士通过房产中介购买了一幢1570万元的花园别墅,而房产中介承诺为张女士办好产证的期限却迟了一个月。为此,张女士将该中介告上法院。近日,南汇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,上海某房产中介公司应给付张女士违约金人民币40万元。
2007年9月1日,张女士通过房产中介,与赵先生签订了本市西郊庄园一幢花园别墅的房地产买卖合同,总价款为人民币1570万元。合同约定一个月内办理好交付手续。
房产中介承诺,张女士在签约当日起三个月内便可拿到房产证,否则公司承担房价款20%赔偿金。签约后,张女士向房产中介支付了佣金12万余元及首付房款480万元。然而,直至今年1月4日,张女士才取得了房地产权证,比房产中介承诺的期限迟了一个多月。
庭审中,张女士认为,房产中介收取中介费后未尽责提供服务,故请求判令其按房价款20%支付赔偿金人民币314万元。房产中介则认为,张女士未能及时办理贷款,并使房屋交易迟延。张女士要求其支付涉讼房款20%的赔偿金没有依据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房产中介未积极地履行合同义务,是导致张女士延期取得产证的主要原因。但张女士主张的违约金314万元明显过高,故违约金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公平原则予以酌定。据此,法院作出上述判决。
编辑:黄杰